关于印发《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9月12日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
2025年10月9日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健全收费制度,维护学校及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收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国家及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和其他服务性收费。
第三条 学校所有收费坚持“合法合规、权责明晰、统一管理、分类实施” 的原则,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收费管理领导机构为财经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学校收费工作,审议学校各项收费政策和制度,规范收费行为。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学校收费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收费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收费管理制度;
(二)对校内单位的收费申报进行校内备案,需要向上级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应配合申报单位共同完成;
(三)负责及时开展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示工作;
(四)负责各类票据的领购、管理、发放、收缴及销毁等工作;
(五)负责学校收入的核算管理和上缴;
(六)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收费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组织落实整改;
(七)其他收费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申请收费的单位对本单位申报的收费业务负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收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收费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标准及学校备案或审核的标准进行收费;
(二)拟收费或者调整收费标准前须向财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包括收费对象、项目、依据、理由和标准等;
(三)负责配合与财务处共同有序开展收费工作并对收费情况及时进行核对与确认;
(四)配合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财务处的各项收费检查工作。
(五)定期开展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确保收费合法合规。
第三章 收费项目及管理要求
第八条 学校收费项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和其他服务性收费。
第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培训费等。
(一)学费是指学校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和成人本专科生等收取的学费(包含微专业学费)。各类学费收费标准在省发改委核定的范围内收取。
(二)住宿费是指学校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所收取的费用。住宿费收取标准按照省发改委颁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方案报财务处备案。
(三)报名考试费是指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的笔试、复试或面试费用。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培训费是指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要求或接受委托承办培训班,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的各类培训服务收取的费用。培训费具体标准由承办单位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制定。
第十条 学生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代收费遵循事先告知、自愿必要和合理成本收费的原则。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不得与学费项目合并收取,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一)军训费。学校按国家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军训,可根据上级规定统一为学生代办军训装备。军训装备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按实际采购价格代收费用;
(二)体检费、大学生医疗保险费等。学校对学生的健康检查以及学校或接种单位对学生进行的预防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按照省卫生、发改委、社保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收取费用;
(三)调频费。由学校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统一代购集中发放,按实际中标价格代收费用。
第十一条 其他代收费包括教师公寓水电费、暖气费等其他经审批的代收费,代收费遵循非营利的原则,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各单位为在校学生、校内教职工以及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的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具体包括:
(一)教材费、卧具费。学校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学生自愿采购,学校不强行统一配备;
(二)停车、场地使用、仪器设备共享服务、教学资源租借等服务。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可用于对外服务的学校场地、对外共享的仪器设备,以及超标准使用的公共用房等可适当收取费用;
(三)后勤部门提供的各项保障服务,如教师公寓物业费、食堂、浴室等。
(四)学生因遗失、损坏等原因需要补领学生证、校园卡、毕业证等各类证、册、卡,可按成本收费。
(五)其他经审批的服务性收费。
第四章 收费审批、变更和撤销
第十三条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的新增、变更,按下列要求和程序进行申报:
(一)新设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 申请单位应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事由、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收费起止时间、收费流程、成本测算与补偿、价格调研情况、收入用途等;
(二)以上内容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财经委员会审议和财务处备案,同时填写《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收费项目立项(变更)申请表》(附件1);
(三)财务处对以上申报材料复审后,对项目不合规和材料不齐全的申请给予退回,对需要经上级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事项,协助办理报批或备案。
第十四条 收费项目的新增、调整和撤销等需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上报财务处。
第十五条 需要财务处安排人员在指定场地集中开展的收费工作,应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向财务处提出收费申请并对相关事宜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各类收费原则上使用学校统一收费平台进行线上收费。 已审批或备案后立项的收费项目可提交《陕西学前师范学院统一收费平台收费业务申请表》(附件2),并根据收费期限和进度,及时做好统计、催缴、对账和结算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类收费项目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学校,统一核算,严格执行“ 收支两条线”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坐支和私分收费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八条 收费项目的标准、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期限等内容需要变更时,各单位应及时重新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收费或变更收费项目及其内容。
第十九条 收费项目执行期满,需要撤销时,各单位应在做出撤销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财务处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规定交还空白票据和已开票据存根联,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撤销手续。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财务处和收费单位根据上级政策规定或审批文件对收费项目的信息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违反以下收费规定的,除没收其非法所得、责令其立即整改外,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未经校内审批、备案,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调整或延长收费频次和时限的;
(二)已撤销或停止的收费项目或标准仍在进行收费的;
(三)私设“小金库”,个人或单位私自收费或未及时全额上缴学校规定账户统一管理和核算的;
(四)收费票据开具不合规的;
(五)其他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财务、审计等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能监督责任,加强对收费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问题;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从严查处,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办法和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有关要求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收费管理办法》陕师院〔2013〕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收费项目立项(变更)申请表;
2.陕西学前师范学院统一收费平台收费业务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