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师院〔2013〕10号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学院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和《陕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及现金结算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7〕34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卡的概念和结算方式
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信用卡。
公务卡结算是指预算单位在职职工在日常公务支出中先使用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于规定的期限内按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直接将报销费用转入个人银行信用卡上还款的结算方式。
二、公务卡消费使用的范围
公务卡可用于公务活动的刷卡透支消费,接收财务部门划转教职工垫付现金的公务消费报销资金,以及接收因公借款的划转资金。
使用范围包括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支付1000元以下的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水电费、交通费、劳务费等有关商品和服务的零星购买支出费用。
教职工可在具备刷卡结算条件的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不断减少现金结算的公务消费。
三、公务卡办理和使用中的有关规定
(一)各系及各职能处室处级以上人员及经常与财务部门办理公务报销的教职工,可以开办公务卡。具体人员由各系及各职能处室确定,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同意,财务处审核汇总,将办卡人员名单书面提供给发卡银行,并约定时间集中办理。
(二)教职工可以按照银行规定用公务卡提取现金,但不能透支现金。
(三)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
(四)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学院确定的公务卡透支额度为2—5万元(含5万元)。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单位领导提出申请,经财务处审核后出具书面证明,发卡银行根据财务处的证明,临时性增加持卡人授信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公务卡账单日是每月2日,最后还款日为每月22日,免息还款期为20天-50天。透支免息期和固定还款日期的具体要求,详见发卡银行相关规定。
(六)持卡人最迟应于每月12日前整理上月2日起所有公务消费相关单据,按照既定的财务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报销。
(七)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日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本处室人员,先办理借款手续,向发卡行还款,然后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冲销其借款。
(八)财务处最迟应在每月17日前,办理向个人公务卡还款的相关手续。
(九)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财务处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
(十)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清理公务卡的债权债务,经财务处确认后,通知发卡行停止该公务卡的使用。
四、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基本程序
(一)教职工使用公务卡,在具备刷卡结算的商家购买商品和服务,并取得发票,通过POS机刷卡,将透支消费信息传至发卡银行。
(二)教职工凭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发票及消费POS凭单,办理公务卡结算资金的报销。报销时应当填写专用报销审批单,并附相应报销凭证,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和报销。
(三)财务处按规定对公务卡消费凭证进行审核,对经审核同意报销的公务消费信息,由财务人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加盖单位财务章,提交给发卡银行。同时,在公务卡的免息还款期之前,按相同支出预算科目汇总生成授权支付令,提交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将资金划入发卡银行。发卡银行收到“还款明细表”和资金后,再分解到各个教职工公务卡。
(四)发卡银行在收到学院划拨资金和“还款明细表”信息当日,将资金分解到公务卡账户,并将分解划款的明细和汇总表回执盖章后,送学院财务处作为记账、对账的依据,同时将划款信息通过手机短信告知收款教职工。
(五)若因公务卡挂失等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的,发卡银行将与财务处联系核实,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重新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
(六)财务处编制“还款明细表”的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必须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款明细表”。
(七)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八)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议,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五、现金垫款消费和借款
(一)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现金借款。不具备刷卡环境而又确需进行公务消费时,教职工可先行垫付现金或向财务处借款支付。
(二)教职工垫付现金消费后,按照规定程序审批,送财务处审核报销。若现金金额较大,教职工可以先向单位借款,教职工在公务支出报销手续完毕后,再向财务处冲抵其借款。
(三)财务处结算现金报销款和教职工借款的方式与教职工公务卡消费报销资金的结算方式相同。
六、公务卡结算报销中应注意的事项
(一)一项经济业务中,如果同时有转账结算、现金结算和公务卡结算,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别填制报销凭证审批报销,以便于财务处、教职工与银行对账和账务处理。
(二)教职工在财务处交付报销凭证时,应办理报销凭证登记手续,注明现金消费、因公借款或刷卡消费及刷卡消费的时间,以明确责任,便于提示划款和查询资金到账情况。
(三)教职工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提前至少五个工作日以上,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财务处报销。
七、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财务管理
(一)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学院的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与报销基本流程。
(二)教职工使用公务卡的刷卡消费行为,在尚未经过审批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只有在经过单位领导批准,财务处审核后,才被确认为公务消费行为并报销费用。
(三)教职工使用公务卡应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在免息期内按时报销还款,如因报账不及时,超过了还款日期而产生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教职工本人承担。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财务处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处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处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2013 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