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师院〔2013〕10号
为加强学院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严明财经纪律,保证学院各类款项收取合法、合规,规范票据领取、使用、开具、保管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财政部《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票据是记录经济往来事项的书面证明,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财务检查的重要依据,学院的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据。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二条 票据管理是学院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凡院内使用的票据均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各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收费,收费所需票据必须向财务处申请领取。
第三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全院票据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票据的购置、登记、发放、回收、核销及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各票据使用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保管、使用和送缴其存根联的核销工作。票据管理人员不能随意更换,确需更换,应书面通知财务处。
第五条 票据应妥善保管,注意安全。如有丢失、被盗、损毁,应迅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财务处并报主管部门处理。属于个人原因丢失的,除个人须写出丢失原因,及时报财务处并声明作废外,还将追究经办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因丢失票据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经办人负责)。
第六条 财务处根据领用票据单位的往来经济业务情况,实行“限量领用、交旧领新”制度。各使用单位应建立票据使用核销登记薄,票据使用完后,所收取的资金应按学院规定全额及时上缴财务入帐,并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票据核销手续,方能再次领用票据,否则不予领用。领用人调离时,须在财务处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 每项经济业务往来,领出的票据(包括未使用完的空白票据)必须及时交回财务处。交回已使用过的票据,须在票据存根封面或封底空白处注明使用份数,作废份数和收款金额的合计数。
第八条 票据在启用前,应当将其种类、数量、起止号登记入册,并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错印、重号等情况,发现上述问题应立即交回财务处。
第九条 开具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全部联次一次性用双面复写纸如实开具。票据填写必须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印鉴齐备。票据必须加盖陕西学前师范学院财务专用章或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收费专用章。
第十条 开具票据时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错填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书写“作废”字样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不得转借、转让、买卖、代开各种票据;不得跳号、单联开具票据;不得拆本使用,擅自毁损票据;不得自行变更或扩大票据的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收取款项要有依据,对收费项目不明,收费项目不符,收费内容不实的应拒开票据。严禁将印鉴齐全的空白票据交给他人委托收款。
第十三条 超出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的,学院责令退还或没收非法所得;对无据收款或不使用规定的票据收费,而使用自行购买或印制的票据收费的,没收非法所得;如果收入不入财务帐的,视为“小金库”,学院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不低于非法所得总金额1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法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所有处罚金额从有关责任单位岗位津贴中扣除。
第十四条 实行票据年检制度。每年年终,各单位无论所领用票据是否用完,必须将开具的收款票据的款项在限定之日入财务帐,余下的票据在财务处办理次年转用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单位,财务处将冻结其事业费的开支。
第十五条 对违反票据管理法规的行为,国家税务、财政机关和学校主管部门将根据有关法规,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票据专管员责任并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3 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