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各部门:
2019年1月1日起,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全面施行。取得“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在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三险一金”专项扣除外,还可以依条件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为了确保您能够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请您关注以下信息:
一、请您及时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或个人所得税APP进行实名认证,了解最新政策和功能,方便使用操作。
二、请您选择由扣缴义务人根据您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如果您不愿意公开自己的个人相关信息;可以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办理退税。
三、请您配合财务处做好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享受改革红利。请您于2019年1月10日前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或个人所得税APP进行实名认证,填报相关附加扣除信息,并报本部门报表负责人。
四、请各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汇总本部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填报陕西学前师范学院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加盖部门公章于2019年1月11日前报送财务处资金科(行政楼101),电子版发送至(1666237416@qq.com)电子邮箱,文件名以部门名称命名。
五、如果您想详细了解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www.chinatax.gov.cn);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关注“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
六、重要提示:
税务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学校核实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有关信息,我校纳税人个人须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请务必谨慎填写。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在个税系统中变更相关信息提交税务机关验证审核。
联系电话:81530070
财务处
2019年1月7日